近來接獲公司來電詢問,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要求公司針對某一特定員工之薪水1/3範圍內予以扣押之情形,如果公司沒有雇用該員工或欠該員工薪水可否不予處理?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倘第三人沒有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應於接受執行分署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如第三人不於前揭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即稽徵機關),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分署時,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以維護租稅權益之徵起。
更新日期:106-10-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