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應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起訴為不合法,又不能補正,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因營業稅事件,不服復查決定,係於99年4月16日收受該復查決定書,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訴願卷可稽,甲公司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99年4月17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6日,至99年5月22日(星期六)即已屆滿,因該日與次日均為放假日,故順延至99年5月24日(星期一)。甲公司遲至99年7月2日始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甲公司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全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該局提醒,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經由合法之訴願程序,進而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才算合法,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須清楚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