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約解除,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印花稅票。

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20

更新日期:106-10-2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