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6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到10月底止,尚未繳納的車主,請儘速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並提醒車主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應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車主繳款書如有遺失或未收到繳款書,請向地方稅務局或監理機關補單,也可利用服務電話或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ytax.gov.tw//申辦及下載/使用牌照稅)申請補發稅單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停放路邊、巷口)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須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惟免加徵滯納金。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6-10-2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