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產過程全數委由其他營利事業加工生產,該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11點規定:「(一)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在產製(提供)過程中,將某一生產階段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其委託加工之成本占該產品(勞務)之總製造成本之比例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其在30%以下者,僅就自行製造部分所得,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二)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之全部產製(提供)過程均委託其他營利事業製造(提供)者,其委託加工之成本雖僅占該產品(勞務)之總製造成本之比例在30%以下,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仍不得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
該局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合於獎勵之免稅所得約3千萬元,惟查該公司本身直接人工申報金額極小,且提供之移轉訂價報告中說明公司將製造加工作業全部委外代工,公司本身僅執行半成品及成品測試、部分成本包裝及出貨流程等作業。依前開計算要點之精神,係獎勵該生產事業自行生產製造,該公司於全部產製過程中僅自行採購原料,其餘皆委託外包公司之員工從事投資計畫之產品產製,該公司並未實質參與產製,與該要點獎勵生產事業自行製造意旨之精神相違,經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免稅所得時,應注意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