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房屋稅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房屋稅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供營業或私立醫院、診所、自由執業事務所等使用,稅率為3%,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故房屋若出租供他人使用,應視承租人使用房屋情形及面積,適用不同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出租後仍做住家使用,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若出租後供營業使用則改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