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註銷牌照後停放路邊,仍會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未報廢停駛前,只要停放路邊就屬於「使用公共水路道路」,仍必須繳納使用牌照稅。若因未定期驗車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只要被註銷吊牌的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經查獲後除了追繳註銷日起到查獲日的牌照稅外,也會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2項規定,處以應補稅金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提醒您,若車輛長期不使用,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如不再使用,也要記得辦理報廢手續並繳還兩面牌照,就可從申報日起停止課徵牌照稅。若牌照已被註銷,請於重領號牌後再開車上路,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06-10-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