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停看聽 節稅真輕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相關疑問。該局特別說明,有打算換屋的民眾,如果事先做好規劃,辦理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退還土地增值稅,可達到實質免稅的效果。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稅法對於未以獲取土地漲價為目的而換屋之民眾,在出售及購買之房地均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前提下,給予退還出售地稅款的優惠,民眾在換屋時多留意一下,可替自已省下不少稅金。辦理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售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二、土地出售後2年內新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三、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

四、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出售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六、新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七、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新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已核准重購退稅之民眾,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如果再行移轉或非供自用住宅使用,必須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