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本(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其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及相關代表店章等作業,得暫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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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本(99)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改制直轄市後行政區域調整,財政部於99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5440號令訂定「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統一發票業務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該局說明,考量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及門牌將做後續調整及整編,爰配合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調整時程,統一發票購票證之換發、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變更及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製作業,均得暫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俟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全面調整後,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輔導營業人辦理。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改制直轄市營業人要求先行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自行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有遷址事實或其他原因而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辦理變更營業登記者,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第1項或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如非屬配合縣市改制之代表店相關申請作業,仍應依該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8330號函規定,於發票之使用月前具函向該代表店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民眾如有查詢上開作業規定內容需要,自本年12月16日起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行政規則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統一發票業務作業規定」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