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遭否准,應依訴願法規定直接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因不符合要件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不服向稅處申請復查的情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接獲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須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是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所請者,則非屬此類核定稅捐之處分,故無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即可直接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更新日期:106-10-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