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合併申報所得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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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繼續在臺居住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一方為外僑時,可自行選擇以外僑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居留地址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向其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不論選擇何種申報方式,夫妻均應合併申報填寫一張申報書。&該局指出,外僑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可選擇依上揭規定與具我國國民身分之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規定採就源扣繳方式課徵所得稅。如外僑選擇就源扣繳方式,其所得不需併入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