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重劃後之土地再移轉,土地增值稅不適用40%減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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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如果土地是重劃後繼承取得,再行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繼承也是移轉發生原因之一種,因此,重劃之土地經繼承後再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故無法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稅務局又補充說明,繼承所取得之土地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且於繼承後移轉,是以繼承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亦已獲相當減輕,故如於繼承當年出售繼承的土地,是無土地增值稅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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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0-18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