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解除契約,向原受理契稅申報地方稅務局申報撤銷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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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者,原則上應由買賣雙方協議撤銷,並檢附買賣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原申報時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至原受理契稅申報機關辦理。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移轉經申報契稅,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再另行出售於第三人並申報契稅,造成一屋二賣,其中一方如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一買方可單獨申請撤銷申報。又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亦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如仍有疑問,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10-1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