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的債權人,不得查調債務人稅捐課稅情形,僅得申請查調財產,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債權人向地方稅務局詢問,經取得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可否查調債務人的地價稅及房屋稅課徵情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法的規定,應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保守秘密;不過若債權人已取得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就可以向稅捐單位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但不包括稅捐課徵情形。

  經該局了解,因捐稽徵法已修改增列自96年1月12日起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的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債權人為了評估要承購的債權假使經拍賣,再扣除稅捐單位可優先受償之稅捐後,尚可分得多少數額,所以才要了解債務人的課稅狀況。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針對得提供債務人課稅資料與債權人的範圍,僅以財產,所得資料為限,不包括稅捐課徵等相關資料。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0-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