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報廢中古機車後購買電動機車,可否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減徵退還貨物稅?
本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2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次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因此,民眾如報廢中古機車後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因該等電動機車已免徵應徵之貨物稅,故不能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本局表示,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106-10-17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