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繳納娛樂稅,可享受1%獎勵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消費者,而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提供人應負代徵娛樂稅之義務。為獎勵代徵人,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即可享受按其代徵稅款額1%的獎勵金。

 

  該局說明,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查定課徵之娛樂業,由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實際營業狀況,查定代徵稅額後,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請娛樂業者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繳納,惟如逾期繳納,除損失扣領1 %獎勵金的機會,另依規定每逾2日尚應加徵1%滯納金。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0-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