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進口或外銷等外幣交易時,依規定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中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產生之損益,或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國外進銷貨款,支存匯率不同發生之損益,可列為兌換損益。
該所提醒,兌換損益除了要逐筆核實入帳外,還要必須是「已實現」者,也就是經交易實際付款或收款後產生損益才可列報。如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未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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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0-16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