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分局再次提醒民眾,一年內贈與他人之總額超過220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若逾期尚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江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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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0-06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