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共有房屋,可推定管理人統一繳納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如您持有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可由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推定共有人之一為管理人方便繳納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您,有民眾因持有多筆持分共有房屋,因未設管理人,5月份房屋稅開徵時則收到多張持分共有的房屋稅繳款書,又因工作忙碌關係忘記是否繳納稅單,但如由全體共有人推定管理人繳納房屋稅者,則僅有管理人統一收到一屋一張房屋稅繳款書,其他共有人可避免疏於繳納房屋稅的情形發生,且申請一次即適用每年房屋稅開徵,不用再提出申請喔。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8。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更新日期:106-10-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