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案件,注意契稅申報日期,以免加徵怠報金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遇到產權糾紛案件,民眾常需透過法院的判決釐清產權的歸屬,但也因此導致契稅逾期申報的問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契稅移轉,常以為需俟法院判決書之判決主文完成對待給付後,始投納契稅,其實有無對待給付,與契稅之核課無關,應不影響契稅申報之受理,因此法院判決移轉案件,仍需於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0-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