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後,使用情形可能因而變更,新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契稅時,請填寫申報書附聯,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後,即能自契稅申報日起,按所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無論係買賣、承典或交換、贈與、分割,納稅義務人需於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因此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請記得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即房屋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就可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購置新屋時請多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可免於日後需再另行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0-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