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契約所列綜合保險費,應計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建工程承攬契約所編列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參照財政部令釋屬廠商之營運成本或費用,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應納入承攬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印花稅檢查作業主要之目的是希望透過查核程序輔導及提醒業者自行檢視並依法繳納。該局提醒民眾,如遇應稅憑證金額較大,貼用印花稅票不便者,可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於繳納期限內,持向便利超商(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0-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