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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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後,即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依此,當年度納稅義務人雖有捐贈、醫藥費、保險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依規定可列舉扣除之項目,惟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依標準扣除額核定應納稅額後,即不得改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計算。
該分局呼籲,如有尚未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補報,在未經國稅局核定前申請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者,仍可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李課長    
聯絡電話:06-6372388

更新日期:106-10-06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