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擬使用或恢復使用,請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否則視為繼續使用,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如已不堪使用或因其他原因不擬使用,請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其當年度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已繳納全年稅額者,將由本局退還未使用日數之稅款。

該局提醒車輛所有人,車輛辦理停駛登記後,如要恢復使用,必須在1年內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否則申報停駛期間或停駛逾期經註銷牌照之車輛,如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將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0-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