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若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應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同條第4項規定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起造人徵收之。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於申報遺產稅後辦理不動產分割繼承時,常漏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名義,影響繼承人的權益,地方稅務局貼心提醒民眾,注意以上規定,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於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時,可免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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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0-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