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體委託回收業者處理,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車輛報廢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表示,車體已交由回收業者報廢,卻接到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裁罰通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堪使用之車輛,車主雖已將車體委由回收業者處理,卻未將該車之號牌持往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一旦查有該號牌移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之情事,車輛所有人將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車輛交由回收業者辦理環保廢棄,並不等同已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為了確保您的權益,記得於車體回收後,儘速檢具2面號牌、車主身分證(如為公司、行號則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或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印章、行車執照、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手續,除可領取回收獎勵金外,更可避免號牌遭他人移用而受罰。

 

  您如仍有其他稅務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6-10-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