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之規定為何?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娛樂稅代徵人詢問有關娛樂稅報繳代徵稅款期限為何?該處表示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會因其是自動報繳或查定課稅而有所不同。


該處進一步說明,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之方式有二種:
一、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繳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納稅。
二、查定課稅: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地方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另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轄區地方稽徵機關應每5天核算代徵稅款1次,並填發繳款書,於送達後10日繳納。

更新日期:106-10-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