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分割,享有土地增值稅記存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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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分割,以有表決權的股份作為支付被分割公司或公司股東的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者,享有土地增值稅記存優惠。
該局進一步表示,享有土地增值稅記存優惠同時有三年列管限制,當被分割公司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的65%時,被分割公司應補繳記存的土地增值稅,該補繳稅款未繳清者,應由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碧鈴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1

更新日期:106-10-0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