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已扣取稅款未如期繳納,如經稽徵機關查明有侵占稅款之情事者,除加徵滯納金外,全案將另移刑責!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本轄扣繳檢查時,發現有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雖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向公庫繳納前開扣繳稅款,但經查明有侵占稅款之情事,除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外,因涉屬侵占已扣取稅款,全案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移送相關單位偵辦刑責,扣繳義務人要注意了,且勿心存僥倖!國稅局強調,扣繳義務人即使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應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加徵滯納金。【#526】
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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