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報廢車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毀損前一日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務局表示,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計徵到毀損前一日者,則使用牌照稅也是計徵至毀損前一日。

該局說明,車輛報廢登記,其使用牌照稅是計徵至報廢前1日,但交通事故車輛如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之報廢車輛且其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計徵到毀損前一日者,則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到毀損前一日者。該局提醒車主,車輛報廢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0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