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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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愛車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再持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手續,則使用牌照稅則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需計徵至報案前1日。

該局說明,已辦妥註銷牌照登記手續,若日後尋穫失竊車輛,務必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才能使用公共道路,否則一旦查獲註銷車輛行駛公共道路,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0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