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子女財物,其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有節稅需求的父母不要忘了。
      本局進一步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除可贈與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外,尚可享有贈與人每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贈與總額220萬元內免課贈與稅之權利。
      本局舉例,張君的兒子小明及女兒小芳均於106年度結婚,則張君106年度贈與財物不課徵贈與稅之總金額為420萬元(對小明婚嫁贈與100萬元、對小芳婚嫁贈與100萬元及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張君的配偶當年度贈與小明、小芳在420萬元範圍內也免徵贈與稅。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子女有註記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以維納稅權益。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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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0-0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