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繳契稅後申請退稅,需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因買賣、贈與等方式移轉房屋而申報繳納契稅後,雙方因故解除契約而撤銷契稅申報,在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納之契稅准予退還。
  

該處進一步說明,報繳契稅後申請退稅應由雙方當事人書立撤銷契稅申報申請書,並加蓋與原契約書相同之印章,檢附原公定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共同辦理撤銷,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已繳納契稅可辦理退稅;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撤銷契稅申報亦同。

更新日期:106-10-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