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團體於學校內辦理收費之娛樂活動,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學校團體於畢業季在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地方稅之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學生團體之用者,得免徵娛樂稅。

更新日期:106-10-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