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稅捐,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該局寄發的稅單時,請務必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倘逾繳納期限而未繳納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本稅加徵1%滯納金外,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還會被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繳納之稅捐如逾期繳納被移送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而被執行之案件,除需繳納本稅外,還需負擔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務必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