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之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於拍賣後,承買人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此期間應負擔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向該土地的承買人課徵,並且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另強制執行法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當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應負繳納稅捐的義務;即使未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間應負擔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仍得向土地承買人課徵。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