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之社區發展協會自有供辦公使用房屋不需繳納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社區發展協會,如屬公益社團,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為公益社團之社區發展協會,其以協會「自有」之房屋作為該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但該局同時提醒,一般常見以協會理事長之自有房屋供協會活動使用,因使用之房屋非屬該協會所有,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不能免徵房屋稅。

  民眾對於社區發展協會使用之房屋課稅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6-10-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