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若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應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民眾於申報遺產稅後辦理不動產分割繼承時,常漏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名義,將影響繼承人的權益,稅務局提醒民眾,填寫申請書辦理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繼承更名時,應檢附(1)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2)繼承系統表、(3)遺產分割協議書、(4)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者免附)……等文件,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可免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6-10-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