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其於日前向法院拍定一筆土地並於8月21日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移轉證書,詢問是否8月31日以後辦理移轉登記即由前所有權人繳納地價稅?
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拍定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之日起,即已負有該項不動產繳納稅捐之義務。地價稅係按年課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之前已領得法院移轉證明者,即負有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之義務,並不會因為其於8月31日以後登記而不須繳納地價稅。
更新日期:106-10-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