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免稅車輛,辦理戶籍異動時請留意!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且該車輛為其所有並使用,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每人以1輛為限。如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可以自己、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提出申請。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的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因故異動為不同戶籍時,經稽徵機關通知後1個月仍未遷回同址者,即自遷出之日起恢復課稅。車籍遷出外縣市者,如仍符合免稅要件,須至新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才可繼續享有免稅優惠。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10-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