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遭法院拍賣,仍應依法計算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公司因積欠銀行巨額債務,96年間遭債權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該公司之廠房,並將拍賣所得價款全數充抵該公司所積欠之利息、違約金及債本。國稅局查獲上開交易資料後,就依據法院拍賣資料,減除廠房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核定該公司財產交易所得。該公司不解,廠房經法院拍賣後,拍賣價金都用以清償債務,公司並未取得任何收益,何以會產生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前段規定「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因為出售資產損益,是按資產出售價格,減除資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執行費用等)後之餘額計算,至於清償債務並非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減除項目,不會因拍賣價款不夠清償公司所積欠銀行的債務,而無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會計年度內若有資產遭法院拍賣的情事,還是要依規定計算所得,以免因有課稅所得而遭補稅並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9
  彙總編號:9912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