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未辦報廢仍要繼續繳牌照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位民眾打電話詢問,他有一台車子過於老舊,不行駛形同報廢了,為什麼還收到稅捐處的牌照稅繳款書?不是汽車不再行駛公路就可以不用繳牌照稅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如汽車老舊損壞不再行駛公路,請攜帶國民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2面)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因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稅款所屬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若已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可檢附繳款收據及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至稅捐處或稅捐處在監理機關設置櫃台,辦理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可選擇金融機構或郵局直撥退稅方式,退稅款將直接匯入您指定之帳戶,省時、便利、快速又安全。
該處呼籲,已報廢汽車應一併辦理回收,將車輛交給合法回收商(詳情請洽環保署回收專線0800-085-717),若繼續行駛公路(包含停放)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更新日期:106-10-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