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目前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意即在8月31日登載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時間長短,皆負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局進一步表示,實務上常發生土地所有權人於8月訂約將土地移轉他人,於9月1日以後始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的情況,其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如民眾在移轉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典權時,約定雙方按月份比例負擔稅款,此乃交易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公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8-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