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維持99年度之金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均維持99年度之金額。&該局說明,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1 5% 0-500,000&2 12% 500,001-1,130,000&3 20% 1,130,001-2,260,000&4 30% 2,260,001-4,230,000&5 40% 4,230,001以上&  該局指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1年5月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