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停止營業改住家使用,記得要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應新購買的房屋,因不知前屋主曾於該房屋設立公司、商號、企業社等營業行號,未向本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等到收到房屋稅單,才發現未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而適用較高稅率之房屋稅致權益受損。

  該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根據不同稅率按月課徵,營業用稅率是3%,自住用稅率只要1.2%,相差1.5倍,如果發現前屋主設立之公司、行號登記仍在該房屋者,為節省稅金,應儘快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地址,或申請停(歇)業、註銷營業登記,並向本局所屬分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購入房屋時,如欲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於申報契稅時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的使用情形供自住使用,經審查核准後,就可以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8-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