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有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不受一處的限制!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於輔導民眾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時,常有民眾提出詢問,配偶另有一筆土地,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設有戶籍登記。
二.土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五.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依上述規定,雖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但如有已成年直系卑親屬(如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如父母),戶籍設籍於第二處、第三處等住宅,並符合上述其他要件,則不受一處之限制;也就是第二處、第三處等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以達到節稅之目的。
  

該處提醒納稅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申請必須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納稅人若符合條件,必須把握前述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6-08-3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