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土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故土地以交換方式移轉,仍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自用稅率之規定。而土地增值稅係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故不可用贈與方式申報土地增值稅。因贈與方式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人,與交換之納稅義務人規定不符。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9-0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