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供公眾通行,仍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為建築基地法定應留設空地之面積,屬於供建築使用之土地。換言之,「法定空地」是建築法令所規定,依建蔽率所應留設之空地,其目的在維護居住環境的品質,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對居民有潛藏之相對利益,因此,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不符合減免規定,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類此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地價稅負擔。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9-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