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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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如以繼承辦理所有權登記,未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者,該局將依規定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限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生存配偶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屆期未申報,將以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土地之日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如生存配偶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將逕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9-0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