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重購退稅不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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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增稅一生一次的規定,只限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增稅案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重購土地之面積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之面積則不受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限制,但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為限。該局提醒民眾注意,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9-0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